195212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若干人,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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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227-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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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824-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本案現行法乃是十八年前,根據當時本院委員總人數所制定的,現在事隔十八年,現有委員人數已遠非昔比,因此,乃就各委員會所產生召集人之必需人數稍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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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107-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於議事分工有利,但不致影響議事功能,在意識上且有強化議會組織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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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116-三讀 修正
立法院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委員人數五人以下者一人,六人至十人者二人,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一、第一段文字內將「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予以刪除。
二、僅於「各置召集委員」六字之後增加「三人由各委員互選之。」九字,其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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