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21212-第五條修法歷程

195212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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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108-三讀 修正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說明
我國立法院院會法定人數一七七人之規定,已與實際狀況不符。而現在立法委員之實有人數,又無從使其達到八八一人之總額,在此進退維谷之中,祇有修改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其中五分之一之出席率,減為七分之一,始為名實兼顧兩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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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713-三讀 修正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說明
經參考各國議事規則中有關國會議員總額計算標準之規定絕無一定要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之道理,為使議會效率能順利進行,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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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231-三讀 修正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之。

說明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未定期改選之立法委員將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願退職或解職後,出席會期人數即將減少,且法定開會人數仍將自願退職或解職或辭職者計入,產生不合理之情形,造成人數不足而流會,因此,自八十一年起延會期間,依法退職、解職或辭職者之人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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