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