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21212-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212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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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227-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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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116-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說明
取消各委員會最高額人數限額為九十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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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219-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說明
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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