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03-三讀 修正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說明
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賦予立法院修憲之權利,但自行憲以來,政治體制處於長期扭曲之狀態,致使此項權利從未曾實施,亦無法落實。由於立法院組織法之位階屬於法律性質,若將修憲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列入其中,則修法程序繁複、且曠日廢時,因此,以立法院內規處理較具時效性。如此,一方面使修憲委員會之設置取得法律依據,一方面將其組織規程委由立法院依內規之方式訂定,兼具合法性及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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