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880520-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80520-三讀 增訂

立法院設立法諮詢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立法助理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及其他有關立法資料之編譯等事項。
立法諮詢中心得分法案、預算、編譯三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調派之。
前項編譯組之立法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說明
法律之制定,預算案之審查為立法機關最重要之職責,而法案與預算案內容日趨繁重、複雜,為提升議事案品質,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以協助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實有必要,故增列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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