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立法諮詢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立法助理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及其他有關立法資料之編譯等事項。 立法諮詢中心得分法案、預算、編譯三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調派之。 前項編譯組之立法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