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20116-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法歷程

19920116-三讀 增訂

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費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

說明
立委公費助理制度之建立,能提昇立委問政能力,不容有所偏廢,故本法特參考各國立法例與成例,明定每一立委應置五位以上的公費助理,並授權本院對此編列合理的經費預算,以健全國會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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