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