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六人至八人、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操作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十五人、操作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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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2-三讀 修正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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