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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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4-三讀 修正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五人至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說明
一、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有監督制衡行政機關之憲政功能,復以我國多黨政治已趨成形,行政與立法間互動頻繁,而立法院現僅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平日列席院會及處理院務已甚為繁忙,允宜參酌行政院現有編製,增置顧問,俾協助首長處理院務。
二、再者立法院在成立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後,立法院委員、各單位與各級行政機關間之溝通及協調之次數必定增加,亦宜有資深且經驗豐富之人,提供議事、法規上之諮詢,並肩負院本部與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間之指揮及協調工作,故亦有置顧問之必要。
三、爰增置顧問一至二人,並相對減少參事員額,修正為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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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7-三讀 修正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說明
為因應本院常設委員會由十二個減為八個,超過編制員額之專門委員及主任秘書,改派參事,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增置參事七人,出缺不補,工作並得由院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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