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