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