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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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2-三讀 修正

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說明
配合第廿七條國會圖書館原配置研究員、副研究員之改置編纂、編審及編輯,修正「第二十七條」為「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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