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各政黨黨團在委員會之席次,依其在院會中之席次比例分配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三人。
未參加黨團之委員或其所參加黨團人數未達按比例分配一個委員會席次之委員,視為共同參加一個黨團。
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由其所屬政黨或政團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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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2-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人數時,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但經黨團同意者,委員得互換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

說明
一、刪除各委員會委員名單按照政黨比例之規定。
二、為避免各委員會人數分配爭議影響議事運作,參加委員會之委員超出委員會最高人數時,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但經黨團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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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5-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第十二條已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條所定均為各委員會組織相關事項,為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並簡併法規,避免重複,爰將本條文規定事項移列至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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