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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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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4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401, lawline_id=19990112-第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