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中心、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法制局。
六、預算中心。
七、國會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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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2-三讀 修正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說明
提升資訊單位為一級單位,以落實立院各項資訊業務之推動,並參與未來新建院區之規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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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4-三讀 修正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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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三讀 修正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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