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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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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4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401, lawline_id=19990112-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