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三、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四、國防委員會。
五、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六、財政委員會。
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司法委員會。
十一、法制委員會。
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