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四條修法歷程

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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