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20041224-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法歷程

20041224-三讀 增訂

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議政博物館,規定其員額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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