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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51220-第三條修法歷程
19551220-三讀 制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竊盜犯贓物犯,免除其刑,但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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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48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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