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51220-第九條修法歷程

19551220-三讀 制定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依前項規定,免其刑之執行之人犯於釋放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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