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51220-第二條修法歷程

19551220-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竊盜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