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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51220-第二條修法歷程
19551220-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竊盜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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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4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48, lawline_id=19551220-第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