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51220-第六條修法歷程

19551220-三讀 制定

依本條例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二年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依本條例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執行已滿三年,而執行機關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但延長處分期間,至多不得逾三年,在延長期間內,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延長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延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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