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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70118-第九條修法歷程
19570118-三讀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執行之人犯,於受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處分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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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48, lawline_id=19570118-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