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70118-第八條修法歷程

19570118-三讀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