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70118-第六條修法歷程

19570118-三讀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宣告之感化教育處分,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已滿一年,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免予繼續執行,並報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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