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570118-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70118-三讀 全文修正

本條例關於保護管束之規定,施行前已受感化教育處分者,如具有第三條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處分。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