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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20110614-第九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之限制,仍依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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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65, lawline_id=20110614-第九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