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九十五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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