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九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