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法官法
20110614-第九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456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65, lawline_id=20110614-第九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