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五十六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瀏覽版本全文

20190628-三讀 修正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修正,爰酌予修正第二項文字。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