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八十三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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