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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20110614-第六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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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6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65, lawline_id=20110614-第六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