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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