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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20110614-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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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6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65, lawline_id=20110614-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