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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20110614-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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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65, lawline_id=20110614-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