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614-三讀 制定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