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三讀 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職務法庭法官者,任期至上開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任期之限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能同時依新法之規定組織運作,本法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職務法庭法官之任期,應予延長或縮短至上開修正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任期之限制,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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