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修法歷程

20190628-三讀 增訂

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始經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確定(含再審確定),且有該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至於修正施行前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之訴繫屬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爰於本條明定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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