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90628-三讀 增訂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職務法庭變更為一級二審制後,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者,自得提起上訴,阻斷原判決之確定,惟上訴宜有一定期間之限制,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職務法庭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雖尚未送達,亦應准當事人提起上訴,俾上訴程序能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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