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三讀 增訂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乃就職務法庭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為概括之規定。凡應適用法規而不適用,或適用不當者,皆為違背法令。
三、第一項概括之違背法令,須與原審判決有因果關係者,始得據為上訴之理由。惟此因果關係有時難以斷定,且某些重要之程序規定,復有絕對遵守之必要,故於本條第二項,列舉違背程序法上重要規定之情形,定為當然違背法令,得提起上訴。至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如僅屬細節事項,既非原判決之重要依據,亦不足以動搖判決之基礎者,則應無許其提起上訴之必要,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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