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二修法歷程

20190628-三讀 增訂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上訴浮濫、浪費司法資源,原則上對於職務法庭判決之上訴應為法律審,以審查適用法令是否妥適為限,爰規定非以職務法庭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對之提起上訴,以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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