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六修法歷程

20190628-三讀 增訂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其目的與上訴相同,在求裁判之正確與法律見解之統一。故對於職務法庭之裁定,除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外,原則上得向管轄之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俾有救濟之機會。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