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曾參與職務法庭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職務法庭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曾參與職務法庭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