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90628-第六十八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90628-三讀 增訂

裁定已經確定,且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第六十一條至前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職務法庭所為之裁定,如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再審事由存在時,亦應得准許其聲請再審,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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