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9961122-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61122-三讀 制定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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