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20160323-第四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50314070201800 增訂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阻止犯罪組織日益增大,如有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應處罰之必要。據刑法理論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目前犯罪組織之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或有利用網際網路、手機通訊、交友軟體等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其次,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應處罰,不以他人實際上加入犯罪組織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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