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60510070100100 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現行本條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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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三讀 制定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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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三讀 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原條文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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