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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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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070305-第二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