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