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