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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四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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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070305-第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