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80522-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80522-三讀 增訂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我國現今之社會環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目的,除於輔助筆錄製作外,同時含有兼顧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藉由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達到司法之可課責性。爰參酌美國交付法庭影音資料之三個目的:(一)滿足人民之司法近用權,(二)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三)司法課責。故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經法院許可或因其他原因(含合法、非法或未經許可私自錄音、錄影)取得而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自應符合上述交付之目的,才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以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而使用錄音、錄影內容之行為,恐有致生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即有違許可交付之目的,自屬法所不許,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防杜上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將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為維護審判秩序,確保法院獨立審判之公正形象,並兼顧當事人與其他參與訴訟程序關係人之權益,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管轄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且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至於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因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錄音、錄影內容,而另觸犯其他法律規定須負刑責時(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應從該法律規定處斷,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本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時,乃居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其處罰之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相同,職是,為使司法行政機關上開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有所依循,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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